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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疗器械FDA 510(k)审批:深度解析所有权转让全流程

天下大势,分久必合,合久必分。公司与公司之间的转让或合作在现代社会早已是司空见惯。取得了FDA的510(k)之后,由于商业策略的调整,是否可以转让所有权呢?在我司第一期FDA精品问答中对这问题就展开过分享和讨论。很多人对此很感兴趣,后台又陆续收到了很多关于这个问题的提问。今天就一文说清楚医疗器械FDA 510(k) 所有权转让那些事。

先说结论:就目前所能获取的信息来看,美国FDA 510 (k) 所有权可以在持有人之间购买、出售或转让,这样做是被允许的。

510(k) 所有权持有人定义

以下负责医疗器械商业分销的实体可以作为510(k)所有权持有人,

a) 510(k)设备的制造商manufacturer;

b) 规范开发商specification developer;

c) 再包装商/再标签商repacker/relabeler;

d) 再制造商remanufacturer

同时段内,510(k)所有权持有人只能有一个。

而合约制造商contract manufacturers,灭菌方sterilizers,外国出口商foreign exporters,外国自有品牌分销商foreign private label distributors不负责器械的商业分销,因此他们不是510(k)持有人。

法规背景

2014年12月22日FDA正式发出了510(k)转让的征求意见稿:

图片关键词

虽然最终的正式稿还没下文,而且该指南目前在官网查询发现它处于撤销状态。但综合以上,我们可以看出FDA对于此类情况的监管思路。结合我们众多客户的实际操作的经验,k号所有权可以在不同公司之间流转,只需要保持同一时期有且只有一家所有人就行。

510(k) 所有权转让操作要点和注意事项

A公司可以将510 (k) 所有权转让给B公司,双方之间签署转让合同或协议。FDA不参与所有权的转让,并且FDA不会发出新的510 (k) Clearence letter,也不会授予新的510 (k) 编号。

510 (k) 所有权发生任何变化后,30天内需通知 FDA,即30天内由美国代理人在FDA FURLS系统更新注册信息。新持有者B公司应根据 21 CFR 807法规进行Device listing,而前持有人A公司应删除其Device listing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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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B公司成为新的510(k) 持有者之后,仍需根据510(k)批准的医疗器械设备规格进行设备制造。如果有变更,需要对应FDA在2017年10月发布的Deciding When to Submit a 510(k) for a Change to an Existing Device指南进行评估。

设备的设计历史文件(DHF)、510 (k) 文档和设备主文档应归新持有者B公司所有。新持有者应保留转让协议、设备文件和所有适当的设备记录,应在其510 (k) 文件中保留记录 510 (k) 所有权转让的信息。

上市后监督的义务(如MDR,   召回;FDA常规检查,验厂等)通常会转移给新持有者,除非双方另作约定。如果B公司接管A公司销售设备的服务和投诉处理,则B公司还应拥有设备生命周期内任何设备的投诉文件、服务记录和批次历史记录。

根据 21 CFR 820.180法规,关于记录保留期,规定“本部分要求的所有记录应保留与设备的设计和预期寿命相当的时间,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少于制造商发布商业分销之日起2年时间”。A公司在将510 (k) 所有权转让给B公司后,应将产品记录保留两年。

为避免在进口具有510 (k) 所有权转让的设备时出现问题,FDA建议所有运往美国的货物都应附上购买、出售或转让510 (k) 所有权有关的合同或协议的副本。如果所有者无法提供,FDA可能会要求所有者重新提交510(k)。